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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方案的制定与公司财产的处理问题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公司清算方案的制定与公司财产的处理问题 法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方案的制定与公司财产的处理问题

  法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清算方案、分派公司财产、清算期间律地位的规定。

  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拟定,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清算组执行。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予以确认。处分财产的范围和方式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在法定程序内,为清算目的而采取任何处分措施,都属于清算组的职权范围。

  分派公司财产的法定顺序:

  1、保留足够的金额以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组建清算组到清算结束期间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缴纳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派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1、应明确破产企业所人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税款的数据和计算依据。

  2、破产分配方案应明确不同顺序上的财产的详细情况,各项请求权的权利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请求权数额等。

  3、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的截止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写宣告破产之日为标准,此前欠缴的应列入破产分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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