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座谈会今天(10日)在湖南张家界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侦查监督能力的基本内涵,并强调要通过加强证据审查、分析和判断能力等七个方面岗位技能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能力。
会议提出,提高侦查监督能力应加强七个方面的岗位技能。一是证据审查、分析和判断能力。即在侦查初始阶段证据尚不充分、确定而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又较短的情况下,进行证据审查、分析、判断,并据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判定案件性质的能力。二是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即在刑事政策指导下依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作出司法决断的能力。它要求侦查监督人员熟练掌握和正确理解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善于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把握行为性质,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是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能力。它要求侦查监督人员熟悉侦查知识,把握侦查活动特点和规律,善于通过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受理投诉等,察微析疑,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有效纠正违法行为,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四是案件汇报和文书制作能力。《审查逮捕意见书》要做到事实概括清楚、准确,证据排列有序、分析透彻,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件处理意见明确、理由充分。五是释法说理能力。要做到说理全面客观,论证充分有力,语言通俗易懂,使案件当事人或监督对象心悦诚服地认可和接受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六是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要提高对执法办案风险的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社会舆情的应对引导,以及了解群众心理、化解群众心结、疏导群众情绪、平复群众积怨等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七是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信息网络等的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