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宿城法院在审理一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时,旁听人员蒋某伟在法庭大声喧哗,扰乱法庭秩序,致使正常庭审活动被迫中断,宿城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3月15日上午,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崔某斌等人诉被告宿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审查被告方提交的蒋某伟等两人的委托手续时,发现授权委托书上显示蒋某伟为该公司员工,遂要求其提供劳动合同,但蒋某伟声称未带劳动合同,法官便向其释明提供后才可参加庭审,并对此作了谈话笔录。随后蒋某伟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
在庭审过程中,蒋某伟突然提出自己已经拿到了劳动合同,要求立即参加庭审。法官向其释明,庭审正在进行中,不得随意参加庭审。蒋某伟拒不服从法官安排,站在旁听席大声喧哗,执意要求必须参加庭审。经法庭训诫后,蒋某伟仍然继续喧哗,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法官被迫宣布休庭。
宿城法院认为,蒋某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理决定。
【法官点评】
审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诉求,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近年来,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与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