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1日,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张荣杰非法持有假币100.5万元,法院以持有假币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今年51岁的 被告人张荣杰(广西桂平市人)为获得1000元报酬,与“老李”事前合谋携带假币到象州县后交给他人在赌场使用。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张荣杰伙同“老李”、“哑巴”(均另案处理)从贵港市平南县坐班车到象州县城后,三人分开住宿,“哑巴”和被告人张荣杰分别在象州县的象州镇、大乐镇住宿,“老李”则到金秀县的桐木镇住宿。次日上午,“老李”从桐木镇赶到大乐镇与被告人张荣杰碰头后,二人返回桐木镇,由被告人张荣杰将装有假币的箱包携带至象州镇金洪旅馆。之后二人在街上购买黑色双肩旅行包、太阳镜和鸭舌帽后返回金洪旅馆。在旅馆被告人张荣杰在明知箱包内的钱为假币的情况下仍将假币换装入黑色双肩包内。然后被告人张荣杰戴上太阳镜和鸭舌帽伪装后,按照“老李”的指示将假币带至象州镇温泉大道长城国际大酒店准备交易时,被象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和随身携带的双肩包查获冠字号重复的100元面额的疑似假人民币10005张,合计100.5万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人民币均为伪造币。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全部假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荣杰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非法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构成持有假币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