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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析

时间:2013-01-20 20:2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析

  导读:现代企业中股权转让是一个多见和不能避免的现象。笔者试图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五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有不确切和不准确的地方,见谅:一、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二、如何体现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出资转让应严格加以控制;四、在质押股权转让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未办理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对当事人的权益有何影响。

  现代企业中股权转让是一个多见和不能避免的现象。笔者试图从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五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对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程序便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如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故应认定此种股权转让行为为无效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既违背了经济与效率原则,又可能损害其他股东默示同意或追认同意股权转让的权利,故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笔者认为,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原因如下:

  (一)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公司法》规定了不同意转让者的强制购买义务,同时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便推定为同意转让。从立法目的来看,其本意首先在于保障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以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不是限制股权的转让,所以将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的股权转让行为直接认定为无效行为不利于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虽然股权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但由于仍然存在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或虽不同意股权转让但也不购买转让股权而被视为同意转让的可能性,仅就此点而言,以没有经过其他股东表示是否同意转让的程序为由将股权转让行为定性为无效行为也是不妥的。

  (二)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应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缘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由于此类行为主要涉及的是行为人与行为相对人的内部问题,而不涉及他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此类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有违法律追求的正义及意思自治的最终价值,因此法律将决定该类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力赋予了行为的相对人,赋予因为该瑕疵而可能受损失的对方当事人以撤销的权利。对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效力提出异议的主体可能是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能是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显然,这种纠纷并不仅仅是股权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的内部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故此类行为不应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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