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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现状分析及投保者的选择

时间:2011-04-26 09:3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两千多年前,孔子在大同世界里这样描绘: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年老的风险,是任何一个人都回避不了的,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我们如何养老、如何体现制度的优越性?杰克·伦敦《一块牛排》中老拳击手的悲哀,如何避免在中国的出现?……新中国的养老制度,在经过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历程后,养老已不单纯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也是企业、家庭和个人的责任。不切实际统包统揽的福利国家思想,实践证明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完全依靠家庭或个人进行养老,与现实也是相悖的。

本文浓墨介绍了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看法,同时结合商业保险,试图提出一些对被保障人或被保险人效益更强的保险建议。

 

一、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

风险客观地存在于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何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应对损失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从本质上说,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三个特征。

风险管理是个人、家庭、企业或其它组织在处理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时,所采用的一种科学方法。风险管理起源于美国,1929年的大危机促使其迅速发展起来。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有风险回避、损失控制和损失融资三种,其中损失融资主要是通过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种方式来完成,购买保险就是风险转移中的重要方式之一。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依据不同的标准,风险有不同的分类。依风险的损害对象,风险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与责任风险(我国保险法采取二分法);依风险所导致的后果,风险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依风险的起源与影响,风险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基本风险是指由非个人的或至少是个人往往不能阻止的因素所引起的损失通常波及到很大范围的不确定性状态,由于基本风险主要不在个人的控制之下,又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并不是由某个特定的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应当由社会或主要由社会来应付它们,社会保险产生的必要性即来源于此。

社会保险一般是指由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实施的,针对全体公民或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它困难,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或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条以及现行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社会保险设计的保障对象将逐渐从劳动者转向全体公民。商业保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是典型的政府行为,以国家立法为手段强制实施;其追求的目标是社会效益,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非营利性是其重要特征,保险基金不足时,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商业保险是市场行为,投保人自愿投保(责任保险除外),商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各个主体依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保险公司在实现经济补偿的同时也要实现其营利目的,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政府只是加强监管,一般不提供财政补贴。

三、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颁布、1953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1965年期间,建立了雇主按本企业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分级管理,全国统一调剂使用的制度;1969年后改由各企业自行负担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费用,结果造成了企业之间养老金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部分退休人员生活难以保障。

1978年后,基本养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工人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实行的还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

1985年后,国家开始改革工资制度,允许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方式。适应工资制度的改革,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采用了不同的养老金补贴办法来提高本地区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1991年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了国家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性养老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延续至今。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划时代的统账结合制度。同年的《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基本养老金分为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块,确定了15年缴费年限,2006年1月1日起15年年限的意义开始淡化。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正式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两个实施办法。

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0年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和2005年12月份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文件。中国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三个文件。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行制度

1.统账结合

统账结合,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指养老保险计划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这两部分相互交融,共同组成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其中关键的一点是,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

要理解统账结合的概念,我们首先必须认识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种筹集模式: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现收现付式是指,当年的被养老群体需要多少资金,则从当年的职工工资总额中按比例提取多少,以支定收,完全没有积累,代际互济很明显;我国传统的模式即是此。完全积累式是指,职工在工作时,由雇主和个人(有些国家如智利雇主不缴费)按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退休达到法定条件时利用自己账户的资金养老,没有互济性。部分积累式是介于前二者之间的一种模式,即在现收现付办法的基础上,开始时适当多征收一部分资金,并注意保值增值,以对付人口老龄化高峰时的压力。我国就是在部分积累式的设计下创建了统账结合的制度。

1999年2月20日,我国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上世纪70年代的独生子女政策,将使中国在2030年后老龄问题更为严重。由于早些年中国在资金筹集上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式,部分阶段更是采用了企业负责养老的方式,导致我国养老资金没有积累。我国原采用的现收现付式由于工资替代率过高(达到80-90%)、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等因素,已经解体;而已经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的退休劳动者的养老问题必须解决。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式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在中国应运而生。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与层次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个方面,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三个层次组成。

(1)国家强制实行的基本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第四条规定企业缴费中的3%划入个人账户,即个人账户的数额最终达到缴费工资的11%。从2006年1月起,为解决统筹资金的不足,《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取消了企业缴费的3%划入个人账户的规定。

(2)企业年金计划

社会保障是指以国家为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和相关的最低收入保障、社会公益性服务等的社会保护系统。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最核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共同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理论界一般认为,老年经济保障应该由三个支柱支撑:第一支柱是国家基本养老金方案,第二支柱是私人管理的强制性储蓄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资源储蓄。我国社会保险的企业补充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基本等同于第二、三支柱。

企业年金指的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企业,目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已经很重。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在20%左右,基本医疗保险为6%,失业保险为2%,工伤和生育保险一般在1%左右,总比例达到30%左右,如果政府再加重社会保险费的比例,势必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所以企业年金计划一直未能有效推广。2005年12月份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全面地取消了企业缴费3%转入个人账户的制度,有望给企业年金计划带来发展的机遇。截至2009年3月30日,已经有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中央企业向劳动保障部备案了企业年金计划。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控制个别部门和个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基金的安全。

在基金的保值增值上,本着安全性第一的原则,基金主要购买国债和投入银行储蓄。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解决的是退休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热爱,政府的工资替代率设计得非常高,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相悖,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财政负担。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设计时将工资替代率降低至58.5%。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在资金不足的压力下,为激励劳动者积极参保、更长时间参保、更晚地领取养老保险金,2005年底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从此以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同代间的互济性降低了,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上差距也更大了。个人缴费35年,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方比1997年的目标替代率58.5%要略高,很有意思!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评析

1.制度调整得过快,没有一个相对稳定期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养老制度不断在变,劳动者无法适应。总是在前面的制度还没有让大众完全认可或掌握时,新的制度就产生了。虽然每次调整或改革,都针对原有制度下的投保者设计了过渡条款或保持原方式不变的规定,但过渡条款多通过授权性规定放权,保持原方式也因通货膨胀而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让投保者无法实现基本养老保障。

2.制度设计时过于理想化

从最早的统包统揽,替代率高达80%以上;到1997年仍设计为60%左右;到2005年底设计的略高(比1997年高出0.7%)。实际上,欧美发达国家对工资替代率的设计一般都在40%左右。

3.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匮乏

根据我国2035年前部分积累每年3%增长的设计,保险基金利率必须在2000年前保持8%、2010年前保持7%、2020年保持6%、2035年前保持5%,才能在2035年前实现基金的大体收支平衡。而现实是,我国的国债利率不到4%,银行利率不到3%。单纯通过国债和银行存款运作基金,很难实现。2006开始,中国对企业年金进行了市场化运营管理,3年来取得10.5%的投资收益率。对于个人账户的资金,国家有类似的构想,但安全性成为一个大问题,而且即使走上议程,最早也应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了。

4.统筹层次不高

目前基本养老只是部分地在省一级完成了统筹,统筹层次低造成了地区直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困难,造成了部分省份富余的基金无法向匮乏省份调剂的障碍,也降低了劳动者的投保积极性和损害了投保者的利益。比如东、南某些省份,由于农民工人的缴费无法转移,外出务工持续年数不到十五年时,就只有退保,而退保只能领取个人账户的资金,社会统筹的资金就丧失了。

四、劳动者如何安排养老保险

保险的种类很多,而劳动者能够用来购买保险的货币是有限的,这就构成了一对矛盾。在此矛盾下选择和安排保险,保险学有两个重要原则:重视高额损失和充分利用免赔方式。

对于社会保险,由于是由国家法律强制实施的,劳动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但社会保险法律并非全部是强制性法律文件,或者说即使是强制性法律文件,如果没有法责,劳动者在资金不充足的情况就可以斟酌投保了。

(1)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5年12月份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自由职业者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但没有法责,同时授权给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自由职业者参保,笔者认为应该慎重。参考各地的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结合郑州市的具体规定,笔者建议在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不参加社会保险。通过前面的阐述可以得知,养老保险分为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社会统筹账户是由企业缴纳的。而自由职业者参保,需要按申报的工资缴纳20%,其中12%转入社会统筹账户,只有8%转入个人账户,再结合通货膨胀等因素,年老时回报的养老保险金效益性较差。

(2)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是农村劳动者和居民的福音。对于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可以直接按月领取不低于55元的养老金;不到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地方政府还给予缴费补贴;并且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公益性资助的资金等全部转入个人账户。对于目前中国家庭的“4-2-1”结构和农村太多的留守儿童和老人的现状来说,参加这样的保险效益还是很高的。美中不足的是,该政策采取了“连坐”策略,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是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3)劳动者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个人二者共同缴费参加的,只要个人短期资金计划不是太困难,尽量参加,因为这些资金是全部转入个人账户的。

(4)个人储蓄性保险

储蓄是安全性最强的投资和理财,收益也最低,甚至会缩水。根据个人性格选择吧!

(5)购买商业人寿保险

2009年10月1日起,新的《保险法》正式实施了。新《保险法》对于增强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保险业的监管,规范保险业的秩序,都作出了调整,保险业的不良印象,会有所改善。新《保险法》的实施,对于个人养老选择商业保险,是有益的。

基本养老保险一个最大的缺陷是保值增值难,加上历史包袱重,现在缴纳的很多资金很大比例要完成隔代救济。中国60年来的社会养老现状显示,工资实际替代率越来越低,缴费的期限越来越长。但基本风险必须由社会来解决,而且我们也是应该相信政府的执政能力的。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自愿选择商业保险,这是我们的权利。

商业保险由于其营利性,上百万的保险代理人在利润的驱使下,让商业保险比社会保险在大众中得到更广的普及。加上入世后承诺的“引狼入室”,商业保险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商业保险的险种和费率以及保值增值的设计也越来越精细和多样化。最重要的一点是,商业保险没有历史包袱。

人寿保险有定期保险、终身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之分。传统的保险险种不再赘述。创新的几种人寿保险,由于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影响,对于养老应该比较有益。一、变额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的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可以变动,并且可以设计一个最低限额;变额寿险的账户独立,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根据经济形势自由选择投资组合,以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二、可调整的人寿保险。保额、保费和保险期限均可变动,最大的好处是可以不购买任何附加险或放弃已购买的保险而进行调整。三、万能人寿保险。与可调整的人寿保险相比,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在提取部分现金价值而不使合同失效。四、变额万能保险。是变额寿险和万能寿险优点的结合。以上几种保险模式,已灵活运用到人寿保险的各个方面;具体如年金保险的变额延期年金保险,投保人可以在积累期间自由选择投资组合以保值增值,分享经济增长的好处,到期满给付日后,可以根据需要再选择是变额给付还是固定给付。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是人们转移风险、降低不确定性的期望使然;被保险人用支付确定数量的保费作为代价,在保险事故来临前,其实只是为了换得一份宁静的心境。保险“保险”与否,实非投保人一方所能定夺的。但愿孔老夫子的大同世界,尽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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