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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杀害15岁少女毁尸案二审开庭

时间:2011-03-29 13:0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1月27日下午,刘世刚惨杀15岁少女案二审庭在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回放 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19日凌晨2时15分许,被告人刘世刚与朋友董某在回家的路上,看到被害人陆某(女,15岁,学生)独自一人坐在楚雄市怀象街与中大街交汇路口处的建设银行分理

  案情回放

  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19日凌晨2时15分许,被告人刘世刚与朋友董某在回家的路上,看到陆某(女,15岁,学生)独自一人坐在楚雄市怀象街与中大街交汇路口处的建设银行分理处门口台阶上。2时36分,刘世刚来到陆某身旁,将陆某拉到自己家中,后在家中将其掐死。为毁尸灭迹,刘世刚到楚雄市信誉街购买了菜刀和编织袋,在用菜刀将陆某的尸体肢解后装于编织袋内,分别抛于楚雄市西园村和怀象街的污水沟渠内。2008年12月1O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世刚家中将其抓获。

  2009年10月19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世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世刚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庭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一审判决赔偿金额低为由,并要求维持刑事部分。双方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充当救世主的理由站不住脚

  刘世刚上诉称,案发当天,想起被害人在深夜独自一人坐在街边的情景,出于好奇,便下楼来,看到被害人精神恍惚便询问为什么不回家,被害人说因为喝过酒而口渴,就提议到家里喝水,并带领被害人到了家中。“我事先并无谋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审判决对案情事实高度概括,对发生的原因及犯罪动机没有任何表述,让人不明就里。”说到这里,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大声喝到:“他在说谎!”经法警劝说后,被害人的母亲座在原告席上默默地流泪。

  出庭检察员指出,尽管原审被告人刘世刚对犯罪细节不供述,根据其违法犯罪的经历来看,其犯罪动机清楚。检察员列举了原审被告人刘世刚暴力性性侵害的行为,认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曾经因犯强奸罪(未遂)于1992年6月25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2007年4月21日晚,在其与卖淫女杨某某进行性交易中,因为对杨实施了性虐待行为,曾经被杨报警;2008年10月19日晚发生了本案。

  在刘世刚的前科犯罪记录中,其跟女青年接触不久就使用暴力逼对方就犯,这说明了刘世刚在道德品质上存在问题,而后发生嫖宿妇女的虐待行为以及结婚后有了小孩还发生婚外性的行为,充分说明了刘世刚品质恶劣的连续性。主观上量的恶性积累使其进一步走向性虐待的深渊!

  案件的被害人是一个未涉足社会的15岁女中学生,对性行为几乎不了解,与性经验丰富的43岁的刘世刚形成了巨大的悬殊,被害人的意志完全被控制在一个寻求肉体刺激、向往低级趣味的,具有丰富性虐待经验者——刘世刚的魔爪之下,充当无知少女的救世主并非刘世刚的本色!

  心理分析揭犯罪动机

  在刘世刚一贯的违法犯罪的阅历中,反映出刘世刚有极强烈的报复心理。在1992年发生的强奸案中,因被害人反抗其被刀砍、咬伤;在其性虐待卖淫女时曾被指甲抓伤……逐渐在他龌龊的内心深处产生了对性对象的仇恨,而这种仇恨导致惨案的发生,其对被害人实施性虐待后,为逃避侦查毁尸灭迹!

  出庭检察员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阐述了原审被告人刘世刚的暴力性性侵害行为具有连贯性的观点。

  1992年1月2日凌晨2时许,作为中学教师的刘世刚在与女青年李某的交往中铸成了人生大错。27岁的他在性的冲动下,对刚认识不久的李某实施了捏脖子的暴力行为,其间被李某用菜刀反抗砍伤,并被告发强奸,被法院判刑后又被学校除名。这一“偷鸡不成蚀一把米”的事件让其刻骨铭心,导致了其罪行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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