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受伤,为索要医疗费竟非法拘禁他人,近日,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一审,以分别判处了三被告相应的刑罚。
2010年6月15日15时许,湖南省新化县某镇村民陆某从鼎城区武陵镇租乘摩托车,前往湖北省襄樊市打工,途径鼎城区石板滩镇临岗公路某路段时,与石板滩镇村民张某某、周某所骑摩托车相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赶至现场,但陆某租乘的摩托车司机乘机逃逸。被告人张某等人在逃逸摩托车行李箱内发现了被害人陆某的钱包,怀疑被害人陆某认识逃逸司机,遂要求陆某前往张某某、周某入住的医院,就医疗费进行协商,至当天晚上10时许,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及其商议后强行将陆某带至鼎城区石板滩镇张某的家中扣留,并由被告人张某的妻子胡某看守,直至2010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咨询相关法律人士,认识到行为违法性后,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才将陆某送至鼎城区交警三中队接受处理,拘禁时间近36个小时。其间,被告人张某某还因陆某不积极配合想办法筹集医疗费用对其进行了殴打,经鉴定陆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为索取医药费伙同被告人张某、胡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三被告人主动将被害人送到公安交警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胡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