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4岁的张老汉家当保姆时,秦兴芳多次被其语言骚扰,她不堪忍受决定与老人同归于尽,在服下大量安眠药后用刀将张老汉砍成。2月1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法院认定人秦兴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患有精神疾病,且杀人未遂,因此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张老汉家人10049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兴芳自2010年3月开始,在北京市房山区张某家做保姆,负责家务和张广义的日常生活起居,期间,被害人张广义曾多次言语骚扰秦兴芳。
2010年7月21日晚20时许,被告人秦兴芳服用了大量安眠药准备自杀,同时,她觉得自己现在的生活都是张某所致,意欲与其同归于尽,遂手持菜刀先后向张某的左眼外侧、颈左侧、左上胸部、左上臂、右前臂砍了5刀,后因药效发作,被告人秦兴芳回到自己屋中昏迷在床上。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0年7月28日,秦兴芳被查获归案。张某于2010年9月12日因肺癌晚期去世。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兴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她在砍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属于限制能力人,加之其行为有未遂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了。故作出以上判决。
对于张某家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共计6万余元,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其要求赔偿的营养费、丧葬费等数额过高,应予部分支持,遂判决秦兴芳赔偿其人民币共计100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