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链接
2004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电子淫秽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以第364条罪定罪处罚。
博客转载文章进监狱!
蒿某今年30岁,是陕西人,在陕西有正当的工作。今年年初,蒿某将一篇从网上下载的淫秽文章《精彩》上传到自己的个人博客空间上,此空间未设置密码,他人可任意浏览。
据蒿某交代,他本意是留着自己看,没想对外传播。但是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了蒿某的想象,短短一个月,《精彩》的点击量已经达到了2.7万余次。
近日被朝阳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蒿某在网络上对自己一时的放纵,带来的是牢狱之灾表示深深的悔恨。
检察官释法
蒿某明知自己的博客没有设置密码,可以在互联网上被他人任意浏览,还将淫秽文章上传。这种明知危害后果可能发生,还对其放任不管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