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刘章村主任,因故被K加乡党委会作出停职、停薪处理决定,刘章不服,以K加乡党委会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以刘章之诉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围,以K加乡党委会作被告起诉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驳回了刘章的起诉。
起诉人刘章起诉称:自己是经W县K加乡柳加村全体村民依法公开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因国家规定对村民的林权进行登记,起诉人按照政府要求和法律规定,依法对李罗、周家享有的林权进行登记、发证。由于W县K加乡人民政府、中共K加乡委员会偏信极个别人的反映,硬将合法的登记认定是起诉人暗箱操作,从而对起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处理。起诉人既不是共产党员也非党内干部,更不是党委任命的干部,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公开、公正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中共K加乡委员会在未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就给予起诉人处分,是错误的,而且处理程序严重违法,党委这样的处理决定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践踏民意的行为。如果起诉人违了法,要对起诉人进行处理和罢免,也应该经过选举群众实施才符合法律的规定。现在起诉人已经被迫停止了工作,正在修建的村公路也只好停工,还有其他暂时无法计算的经济损失。故起诉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诉请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认为:起诉人刘章所诉为中共K加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关于对柳加村村主任刘章停职调查决定》。该决定书载明:经乡党委会决定:刘章同志从2009年11月2日起停职接受调查,在此,取消其村主任政治、经济待遇。中共K加乡委员会作出的停职停薪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范围,起诉人将其作为被告起诉不适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十一)项之规定,作出了对“起诉人刘章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