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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概述

时间:2011-06-09 10:3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创新之处就在于“说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向当事人阐明做出处罚决定的法律理论依据,通过系统的论证,使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更加明晰。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几大亮点:

  1.列出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简要列出每份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事项,不仅充分显示出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的重视,更使得事实与证据间的关联性更加明显,对证据链的完整性提出高要求,据此得出的结论更具说服力。以往的处罚决定书几乎不能使当事人从中看出哪些证据证明了哪些事实,即证明过程被省略了。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清楚的罗列了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使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晰的展现出来。这样就使得当事人比较清楚的明白哪些证据可能是对自己有利的、是可以利用的,使证据更能全面的发挥其效力,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公正合理。

  2.体现当事人的观点

  在列出证据之后,说理式处罚决定书还将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在文书中予以反映,并针对当事人的申辩,告知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及其理由,显示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当事人的申辩是法律赋予其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详诉对当事人申辩是否采纳的理由是“说理式”最好的体现。而“说理” 是行政机关证明其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处罚合法的申明,它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说,符合法理性、逻辑性的说理才能成为说服、教育当事人的工具。

  3.注重法律对时间、日期的要求

  从发现案源的具体日期、每份证据的提取日期到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日期,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法律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调查出的相关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贯穿于整个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始终,这有助于逻辑性的将违法行为发生过程和办案过程清晰展现在法律文书中。法律对时间、日期有着严格的规定,它关系到程序合法性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对整个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也就是说,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就等于程序违法,从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充分体现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治理念。

  4.涉及办案主要过程

  处罚决定书涉及从发现案源、立案、调查取证到做出处罚决定的整个办案主要过程(如果涉及听证的,还会包括听证程序在内)。它与法律对时间的要求相互呼应,通过对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以再现相关法律事实,使违法事实和办案过程明白的跃然于纸上。

  采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意义

  1.明确记录的日期、确定的法律条文,对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涉及办案的主要具体行政行为是在什么时间做出的,相对人违反的是哪条具体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又是依据的哪条法律条款,都必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政”不再是模糊的概念,而是看得见有标准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任何一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情况都会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抗辩理由,影响到执法行为的效力。更加规范的法律文书,为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提供了又一条有效途径。

  2. “说理”过程显现办案人员分析思路,是对理论水平的要求。众多证据孰轻孰重,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文书中反映出来的,都是办案人员分析思考的结果;对当事人的申辩是否采纳及采纳与否的理由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说理”不仅要证明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还要说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规定——结论,这一系列的说理过程,没有一定的法律理论水平是无法办到的。

  3.说理过程的逻辑性、系统性,法律的严谨性,是对写作水平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写作不同于文学作品,事实、行为的时间顺序,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证据链的证明效力,都需要严谨、简洁而清晰的予以表述。一份逻辑混乱、论证松散的法律文书是有损于法律的权威的。好的法律文书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律最好的宣传方式。法治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仅提出了执法实践能力的要求,还提出了执笔能力的要求。

  4.全面、细致,利于监督。说理式处罚决定书不仅反映出了查明的违法事实,同时也比较全面细致的反映了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使行政行为更加透明,实现执法过程与执法结果的统一,将程序正义贯彻到执法活动中,从而使处罚决定书也成为监督行政行为的可靠材料,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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