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办理交纳罚没款手续。
以下情形,外汇局可当场收缴罚没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确有困难。?
外汇局当场收缴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收缴的罚没款交指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