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动态 >

以车撞车赔钱又获刑

时间:2015-03-30 10:4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家住长乐城关的33岁女性陈某是一名个体户,2014年7月1日中午,黄某驾驶小型越野车在长乐市儿童公园靠近下朱村路口与陈某父亲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陈某闻讯后驾驶越野车赶到事故现场。因对民警认定事故责任问题不满,陈某在与民警及黄某一方发生争执后情绪失控,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原地掉头后,直接撞向停在事故现场的黄某小型越野车右侧,造成黄某车辆右侧前后车门、护板、踏板等部件损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小型越野车损失价值为6万多元。案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与受害人黄某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其23万元,取得黄某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案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减轻了行为社会危害性,可作为对其量刑时考量的情节。综合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陈某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能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可予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