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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欧文龙案续:刘銮雄、罗杰承上诉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5-07-20 10:25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据《澳门日报》报道,华人置业前集团主席刘銮雄、商人罗杰承卷入欧文龙贪渎案,被澳门初级法院裁定行贿作不法行为罪及清洗黑钱罪成,各判囚五年三个月。他们不服,兴讼至中级法院。中院昨天(17日)公布驳回两人上诉,全部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据了解此案不得再提上诉,但仍可向澳门中院提出对判决无效争议。 


刘銮雄在上诉中对澳门初级法院否决他进行某些调查措施的请求,以及否决将属于欧文龙的扣押物,包括“友好手册”等证物检验笔迹的请求提出上诉;罗杰承则上诉初院接纳廉署人员在庭上宣读一份证人李秀龙作证时所展示、属于其本人的文件证据的决定。

刘銮雄企图证明在2004年之前,澳门地产界或政府之外人士已知悉机场对开五幅土地正在计划出售,因此其或公司内部的人若真的在2005年2月已开始草拟5幅土地的发展计划,并无不合常理。

证据无关贪污问题

澳门中院指上诉人提出这方面的证据与本案贪污问题无关,更不可接受上诉人一股脑要求取得多家公司接近10年的所有会议记录,但却没有具体指出哪份会议记录涉及本案5幅土地的承租权转让事宜,如此空泛的请求不但无助法庭发现事实真相,更有拖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之嫌。再者,一家公司的会议记录涉及重要商业机密,法庭若仅为了证明上诉人该无关痛痒的结论,相对于有关公司受到法律保护的法益无可估量的损失来说,有关措施明显不恰当,更会令法院被置于宛如可以为所欲为的机关的不利境地。

再查证据申请不成

关于验笔迹部分,中院指本案与终院审理的欧案同属一个案件,仅仅因为涉及法院的管辖权而不能一同起诉、审理。但在终院的所有案件中,真实性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在这点上本案必须视为已证事实,不能在此再审理。

罗杰承提出的间接证言问题,中院表示,有关证人能够证明的是有关文件的存在,不能证明文件的内容,即使文件被宣读出来。法官自可透过审查评价,即使廉署人员不在庭上展示、陈述,亦不会妨碍法官自行直接接触该等证据并形成心证。

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刘銮雄、罗杰承的中间上诉理由不成立;另上诉人方镇猷、刘銮雄及罗杰承对初院裁判的上诉理由,以及再次调查证据的申请理由全部不成立;不审理检察院的上诉。

刘銮雄、罗杰承涉嫌以2000万元行贿澳门前司长欧文龙,以获得机场对开5幅土地发展豪宅“御海•南湾”。去年3月14日被澳门初级法院裁定罪成,各囚五年三个月。中院早前亦裁定该5幅土地的转让无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九十条f项规定,由中级法院在刑事上诉案件中就可科处罚金或八年以下徒刑所宣示之合议庭裁判不得提起上诉,即使属违法行为之竞合情况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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