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其他文书
(2009)商立刑监字第1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X:
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经查,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对李×依法进行传唤时,你强行拦住公安民警,阻碍传唤。李×被带上警车后,你先抱住警车车轮,又躺在警车前轮下,使警车无法离开现场。你打电话让家人到现场,对执法人员围攻、谩骂,并砸毁警车挡风玻璃。原审对你的定罪量刑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