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汴民再字第41号
虎X与河南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姬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了(2005)郊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虎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5)汴民终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虎X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汴民监字第2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汴民终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及原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2005)郊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