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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1-03-31 10: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公司清算制度的思考 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司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退出市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鉴于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作用,各国公司法均以强行法形式规定公司清算主体、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向的转变。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违反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现行公司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清算组的形成、职权职责、清算程序、违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但现实中,许多公司在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规避法律,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等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与我国的公司清算立法上的缺陷是分不开的,反思我国现行公司法上规定的清算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

  (一)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公司解散后,为进行清算所成立的清算机构取代解散前董事会在公司的地位、成为与公司清算有关的所有事务的执行机构,原有的董事会从清算机构成立之时起自然归于撤消。而我国公司法却缺少类似的必要规定,致使在公司清算中出现两种权力执行机构并存的局面,给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制造了一定困难。

  (二)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和解任制度没有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了清算人的组成方式,但没有规定清算人的任职资格,这必然给公司清算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为公司股东,但是否为全部股东。如果全部股东参与清算,这样过于庞大的组织势必影响清算效率;如果不是全部股东参与清算,哪些股东具有任职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就意味着,只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清算人就可以不再需要任何其它任职资格。公司解任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中是一个空白,由此一些不合格的清算人不能依法解除其职务,最终导致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清算组的清算行为缺乏监督机制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如何实施,以及由谁监督等问题,法律也未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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