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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儿童行乞立法:正反观点交织

时间:2011-03-29 13:0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反方:不应"一刀切"立法禁止儿童乞讨   法理困惑:文明国家更应该尊重权利与自由 不把由环境造成的过错变成犯罪   有人就认为,有的时候,对于那些生活没有着落又缺乏谋生手段的残疾人和儿童来讲,组织他们进行乞讨可能还是帮助他们的手段,因此不应禁

  反方:不应"一刀切"立法禁止儿童乞讨

  法理困惑:文明国家更应该尊重权利与自由 不把由环境造成的过错变成

  有人就认为,有的时候,对于那些生活没有着落又缺乏谋生手段的残疾人和儿童来讲,组织他们进行乞讨可能还是帮助他们的手段,因此不应禁止,更谈不上入罪。“韩红爱心行动”志愿者关廉明律师认为,乞讨是一个人的自由,要以立法的形式禁止未成年人乞讨,可能涉嫌的就是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参考马克思的论述,他在《林木法的辩论》中指责德国莱茵省的林木盗窃法是世界上最野蛮、残酷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都是用来对付贫困者的。他指出,“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立法者要肩负起责无旁贷的义务,不把那种由环境造成的过错变成犯罪。他应该以最伟大的人道精神把这一切当做社会混乱来纠正,如果把这些过错当做危害社会的来惩罚,那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操作难题:“不能尽职父母”的监护权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父母没有履行好子女的监护权,国家怎么干预?其实现行法律也有规定,就是由福利机构进行暂时安置;再上升到法律层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但难就难在撤销监护权。当前法治一再遭到破坏已是事实,以法律精神来剥夺乞丐父母对所携子女监护权,从理论上可行,上却很难,因为没有人实际尊重法律精神,“合法强拆”尚且造成如此多的悲剧,何况“合法夺走”别人子嗣?执法机关也完全可能因为畏惧执行中带来的维稳麻烦,而对儿童行乞的管理继续睁一眼闭一眼,让一切涛声依旧。

  现实考量:福利院从来不美好 儿童的希望从来不在那里

  关廉明律师认为,志愿者福利机构是不适合做监护人的。福利院是一个工作机构,肯定缺少亲情、缺少家庭关怀,不能让孩子在福利院生活。尤其他有父母或者其他的自然人可以养护的时候,我们不可能把孩子从父母中夺过来,交到冷冰冰的福利院去,这不符合我们目前的现实。没有一个国家的福利院是美好的场所,它所能提供的,也仅是底线的救助。它给不了行乞儿童希望。

  正方:让乞讨儿童在中国大地上绝迹

  理由1:带孩子去乞讨,证明父母已无法尽到抚养义务

  如果父母带着孩子出来乞讨,这已经证明了父母没有能力尽到他们的监护责任,无法尽到他们的抚养义务。未成年人不存在自愿或者不自愿乞讨的问题,尤其是现在在街头乞讨的孩子大多不到学龄,甚至只有一两岁,更无法理解什么是乞讨。对于目前父母无力抚养,跟随父母乞讨的未成年人,可以变更监护人,通过收养或者进入儿童福利机构。

  理由2:父母无法尽责,政府就应承担起保障儿童权利的义务

  政府对未成年人应尽到特殊保护和救助义务。公安部门一如既往地保持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高压态势,民政等部门更加积极地行动起来为那些被拐卖的、乞讨的儿童,提供公共救济,倾全社会之力给孩子们提供保障,不让儿童上街乞讨。对于不能尽到监护义务的父母,应当通过立法暂时解除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完善慈善制度,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将孩子的事最为最重要的是去做。

  理由3:儿童有受照顾、受教育的权利,乞讨生活会破坏这种权利

  成人有乞讨的权利。但未成年人则要接受别人的照顾。孩子出来乞讨,父母首先有责任。父母如果担负不了扶养的责任,则国家会来担负。即使在还没有全民医保的美国,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一出生还是有医保,并且可以保持到十八、九岁。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而九年义务教育也是强制性的,一旦孩子跟随父母陷入到乞讨的生活中,其流动性和经济状况很难保证孩子能得到受教育的机会。

  理由4:乞讨固然是生活方式,但文明国家不会让孩子上街乞讨

  1909年美国政府开始承担起儿童救济和儿童福利的主要责任,并制定一系列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和福利政策。而父母强迫流浪儿童去乞讨也是不可能的,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项规定,父母如果虐待、忽视未成年人,将会被取消监护人资格。同时,美国政府会兴建一些临时性的庇护场所给流浪儿童居住,对无能力尽到监护责任的父母,政府也会劝着他们去援助中心接受工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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