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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意见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

时间:2011-03-29 13:0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涉及强化审级独立、改造案件请示、规范发回重审等多个层面。总体来看,《意见》亮点较多,对近年争议较大的改革热点,集中予以回应。   根据《宪法》第127条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涉及强化审级独立、改造案件请示、规范发回重审等多个层面。总体来看,《意见》亮点较多,对近年争议较大的改革热点,集中予以回应。

  根据《宪法》第127条,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当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与上下级公安、检察部门之间的“领导关系”不同,监督是个案的、事后的,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但在现实中,确实有某些法院以“监督”之名,行“领导”之实。比如,提前介入、听取汇报,下级法院则逐层请示,依指示下判。某些地方法院负责人甚至认为:“下级法院就是该听上级的。”

  上述判者不审、未审先定的做法,显然与法治的精神相悖。因为公民选择到法院打官司,不仅因为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还在于司法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救济途径。一审败诉,可以,两审终审后,若发现裁判确有错误,还可以申请。如果一切都是程序之外的“暗箱操作”,一审沦为“终审”,不仅会导致诉讼程序失灵,司法公信也将受损。

  值得肯定的是,《意见》强调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就意味着,如果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不在法定范围之内,就属于违法、无效的“监督”。

  此外,《意见》亦对备受争议的案件请示做法进行了诉讼化改造。所谓“改造”,并非重建一套程序,而是要求下级法院对于正在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认为有必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可以根据诉讼法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作此规定,大致基于两个目的:第一,变相取消案件请示。按照《意见》规定,下级法院如果觉得案件审理难度大,或审判可能受到地方干扰,可申请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而不是就如何裁判再行请示;其二,科学定位上下级法院职能。在法治国家,上级法院除了审理案件、监督下级,还需承担对下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对案件请示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使上级法院集中精力,处理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相关裁判亦可形成指导性判例,避免再出现“同案不同判”。

  《意见》另一值得称道之处,在于规范了发回重审程序。过去,许多疑案之所以久拖不决,常常是因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却责任。有时案件事实一审已经查清,或无法查清,且不存在程序违法,上级法院仍以“事实不清、不足”为由,多次将案件发回重审。有的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时,只笼统概述理由,或只在“内部函”中说明原因,令下级法院或一头雾水。《意见》对上述现象也进行了纠正,要求一审法院已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即使二审法院因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也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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