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擅入未熄火的挖掘机驾驶室,意外导致进行保养的司机被碾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宣判,被告某市政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自己承担20%。
2009年,某市政公司承建了无锡某路标段的施工工程,赵某系该工地的挖掘机驾驶员。同年6月,赵某在为尚未熄火的挖掘机进行保养时,市政公司员工王某擅自进入挖掘机驾驶室,不慎碰到挖掘机控制阀,致挖掘机启动从赵某腿部轧过而致其受。事发后,赵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68天,前后共花费医疗费7万多元,肇事者赵某全部付清了医药费。另经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伤情及“三期”进行评定,结论为赵某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赵某和王某以及王某所在的市政公司就事故双方的责任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赵某将王某和市政公司诉至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在赵某给挖掘机履带加油保养时,王某擅自进入发动机未熄火的挖掘机驾驶室致挖掘机启动将赵士刚轧伤,应当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又因王某系市政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发当时正值中午,属在工作致赵某受伤,应由市政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赵某在进行保养时,是在挖掘机发动机未熄火且驾驶室门未锁的状态下进行的,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而且经查赵某无驾驶挖掘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特种车辆的驾驶的资质要求,因此在本次事故中赵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对赵某因本次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共计21万余元的各类费用,由市政公司承担80%,由赵某承担20%。王某已给付赵某的7万余元医疗费,视为代表市政公司的给付行为,应予扣除,剩余赔偿金额由市政公司承担。
法官点评:挖掘机属于特种工程车辆,驾驶人员须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本案中被害人无驾驶资质,且在发动机未熄火且驾驶门未锁的状态下违规进行保养,故法院判决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安置、轨道交通、新城建设等工程项目日益增多。部分建设工程公司为压降成本,雇佣有驾驶技术但不具备驾驶资质的人员违规操作,上岗前不对其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之管理考核缺位,导致损害事故频发,暴露出工程车辆安全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和规范。施工单位应着重把好车辆源头装载、运输使用和日常监管三关,切实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意识。交警、城管、安监、环卫、环保等部门也可配合成立综合执法小组,对运输工程车违法现象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