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丈夫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妻子放弃对其善后事宜的处理,事隔7年再提出请求,要求拿回事故赔偿款。6月4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郭某与前夫生有一子朱某。1980年,原告与桃源县太平桥乡某村村民张某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开始同居,朱某也随原告到张某家一起生活。1998年5月,张某被确定为五保户。2000年4日15日,在长沙务工时,张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朱某认为张某系五保户,便放弃对其善后事宜的处理。同日,(张某所在村村委会)与乡派出所负责人前往长沙市参加事故处理,朱某也一并参与。经协商,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被告将此款带回后,村民小组对张某进行了安葬,但原告没有理事。被告支付处理事故各项费用3302元,支付办理丧事费7500元,同年4月18日给付原告现金4500元,并由原告及朱某办理了领款手续,剩余12698元纳入村级财务帐目。2007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查明张某死亡安葬后赔偿款余额情况,被告就相关情况作出了说明。2008年8月18日,被告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张某是五保户,其财产归集体所有。原告遂向法院提讼,要求被告退还其丈夫张某交通事故赔偿款余额12698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张某已形成事实婚姻,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所获得的赔偿款,除去处理事故、安葬费用外的剩余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应归原告享有;被告将剩余款项纳入村级财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明知28000元赔偿款的余额部分被被告占有,其权利已受到侵害,但一直未找有关部门处理,直到2007年12月9日才提出,故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保护自已合法权利,已超过,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