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跑时慌不择路出车祸,身受后一纸诉状将见义勇为者告上法院索赔15万余元。江苏无锡崇安法院近日一审宣判驳回诉讼请求。
2008年4月,邵某和两个同伴在无锡某网吧门口偷电动车的电瓶。路人发现后大声呼叫抓小偷,邵某乘坐同伴吴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逃跑。正在网吧门口泊车的詹某听见叫“抓小偷”,立刻开车去追。吴某慌不择路闯红灯由北往南行驶,詹某也跟了过去,两人分别撞上东西方向的两辆车。詹某汽车严重损坏,三名小偷也都受了伤,其中邵某的伤势最严重,脾切除评定为八级伤残,肠破裂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
不料几个月后,邵某将詹某与网吧告上了法院。邵某称,其之所以撞上对面的车坠地受伤,完全是詹某在追赶时开车向摩托车猛烈撞击所致。其虽然犯过一些错误,但并不表示小偷的生命权、健康权法律可以不保护,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詹某、网吧以及詹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
面对邵某的索赔,詹某与网吧大呼冤枉。詹某只是见义勇为追小偷,绝对没有开车撞击过摩托车,车祸是由驾驶员慌乱逃跑、驾驶不当所致,邵某应向驾驶员追偿损失。而且与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的是虞某驾驶的汽车,要告也应当告虞某。邵某明确表示,放弃对虞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坚决要求詹某及网吧承担责任。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书并未认定詹某驾车撞击摩托车,车辆检验鉴定书及法院依法调取的崇安大队的事故处理资料,均未载明詹某驾驶的轿车与二轮摩托车有撞击的痕迹,邵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明二车曾发生撞击。詹某发现邵某等人嫌疑后,驾车追赶系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且追赶中并无不当行为,故对邵某要求詹某、网吧及詹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