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出台《海安县人民法院独立法官制度》,力争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取得新成效。据悉,该制度将从2010年1月起施行。
从严选任。独立调解法官由院党组从现有在职调解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中选任。独立调解法官须除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突出的工作实绩。
明确职责。独立调解法官开展诉前和调解工作,确认诉讼外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效力,负责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工作,制定调解工作流程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跟踪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规范流程。立案人员建议先行诉前调解,同意后,移交至调解中心,诉前调解期限为15天。期满未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后,可再行调解一次,期限不超过7天。当事人坚持,可在立案后15天内由独立调解法官组织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移送审判庭审理。调解过程中,可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也可邀请其他专业人士参与调解。
重奖能手。对调解结案数达到400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0%、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不超过15%、信访率不超过0.5%、人民群众满意率不低于90%的独立调解法官予以重奖。在年终考核时优先确定为优秀等级,在考核发放时按其本人应得的1.2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