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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李X、鲍X犯间谍罪一案

时间:2011-06-15 10:5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冀刑再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李X、鲍X犯间谍罪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9日作出(2000)石刑再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张X、李X、鲍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判决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张X、李X、鲍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张X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先后五次潜回国内,发展间谍人员三名,搜集了我国大量军事、政治、经济情报,并将部分情报交给了间谍组织,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且情节严重。原审判决认定情节较轻不当。但张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鲍X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并为其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其行为构成间谍罪。原审判决分别认定二被告人犯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向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不当。但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决:一、撤销本院(1998)石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张X犯间谍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李X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被告人鲍X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查获的赃款、赃物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X上诉及辩护人主要提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要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上诉及辩护人主要提出:未参加间谍组织,不知道张X是间谍组织代理人,其行为不构成间谍罪。且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鲍X上诉及辩护人主要提出:未参加间谍组织,不知道张X是间谍组织代理人,其行为不构成间谍罪。其行为在案发前已自动中止。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被告人张X在日本留学期间同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袁X、陆仪相识并加入该情报局驻日本站组,化名江海涛。袁X、陆仪向张X传授了间谍活动方法并为张租用了两个私人信箱,化名“田中健一”、“久保田隆”,作为收取情报之用。自1995年10月至1997年12月间,张X先后五次接受派遣回国,为台湾军事情报局搜集政治、军事、经济情报,并领取了薪金及活动经费二百余万日元(约合人民币十三万元)。

  1995年10月,被告人张X由日本回国后,同唐山市其同学杜志X(已另案处理)联系并要求杜提供军事杂志及文件等。至1997年7月,杜志X分七次提供给张X《国防》、《军事》、《华北民兵》、《通讯战士》等军事刊物十余册及《唐山市民兵训练大纲》文件一份。张X向杜志X发放报酬十九万日元及照相机一架。

  1995年10月,被告人张X从日本回国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鲍X,即以写论文需要和打工的公司办刊物需要为名要求鲍X提供资料并许以报酬。鲍X应允后,张X又以办理领取工资手续为名让鲍写下“我叫鲍X,现在河北省建行工作,我愿意做贵公司的信息员”字条一张。之后鲍将从办公室带回的《中央部委信息内参》、《全国价格信息》、《市场预测》等多种内部刊物提供给张X挑选,张将此刊物封面及目录照相后带回日本。自1995年11月至1996年10月,鲍X九次寄给在日本的张X《市场预测》、《中央部委信息内参》、《中国经济形势月报》、《每周经济评论》、《中国金融形势月报》等内部刊物及情报资料四十余册的复印件,收取了张X寄回的报酬二十五万四千日元(约合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及移动电话一部。

  1996年8月,被告人张X回国期间,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李X相识后,以其导师日本立正大学五味久寿教授课题研究需要为名,要求李X与五味久寿教授合作并提供有关我国经济的信息与资料并许以报酬。李X接受后,张X让李写下“我很荣幸接受立正大学客座研究员的聘任”纸条一张,并带走了李X提供的《河北省科技年鉴》、《科技情报快报》等内部资料。之后李X多次将利用工作之便搜集到的《领导决策参考》、《高级干部参考》、《全国计划会议主要精神》等八份标明为“机密”的文件及资料以及《科技情报快报》、《中发[1997]8号文件》的复印件等内部文件及资料当面交接或以假名、假地址邮寄给张X。1996年10月,李X还将口头传达听到的属绝密内容的《全国经济会议精神》部分内容写信透露给张X。1997年12月27日,李X将利用工作之便搜集的属国家秘密的《重庆市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一份及《四川省国民经济跨世纪发展战略》、《湖北省“九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估总报告》、《河北省科技年鉴1996》、《军械学院学报》等内部文件及资料共三十余份交给回国的张X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李X从张X处共获取报酬二十四万日元(约合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及柯尼卡相机、手机各一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张X前妻张冬X证明:是姓袁的台湾人让张X回国并提供回国机票和费用。回国后张X分别联系了杜志X、鲍X、李X。回到日本后,杜志X给张X寄过军队的刊物,鲍X寄过文件资料。张X从邮局给鲍X寄过日元。在北京时当面给过杜志X日元。最后一次回国时张X给李X从日本带了一些东西。鲍X之妻姜曼证明:鲍X是通过其表姐张冬X认识的张X,鲍与张X有过书信往来。鲍X姐夫张高X证明:由他转交过从日本寄给鲍X的书信十余封,内容不详。河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文印室工作人员翟淑星证明:李X经常复印文件资料。证人段桂X证明:1997年8月,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的李X从其处借阅过数册《领导决策参考》、《高级干部参考》(上面均注有机密字样)。军械学院保卫处干部吕岳卿证明:1997年4月份,省科技情报所的李X通过熟人介绍拿着其单位的介绍信及六本《科技情报快报》交换了两份《军械学院学报》并订阅了该学报一份。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证明:1996年11月,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在白楼宾馆起草文稿期间,向小组成员传达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证人刘常禄证明:1997年11月,其与李X等人到北京出差时,先后到国家科委及其下属的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要了《八五攻关计划评估报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估总报告》等资料。证人刘敬X等证明:1997年5月,她同李X等到成都、重庆、武汉搞调研时分别从三地科委带回了《四川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九五”工业重大科技攻关开发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重庆市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长期规划》、《中国湖北省委文件鄂发[1997]3号一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湖北省“九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四川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支柱产业调整产品结构、培育名牌产品策略研究》、《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两个根本转变加快四川工业发展的意见》等材料。证人安X证明:张X在日本留学,因其称要写一篇论文,想找一些学习资料,所以将其介绍给李X。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证明:该行自1995年以来先后订阅过《市场预测》、《中央部委信息参考》、《中国经济形势月报》、《每周经济评论》、《中国金融形势月报》、《决策者参考》等刊物。此外,有国家安全机关查获的李X最后一次提供给张X的有关国家秘密和内部文件及资料等物证;有李X、鲍X提供给张X的内部文件及资料的照片;有国家安全机关查获的张X写给李X、鲍X、杜志X的通信地址及张X给杜、李、鲍邮寄报酬的信封和杜志X、鲍X、李X给张X邮寄情报资料的邮政收据;有从张X、李X、鲍X、杜志X处查获的部分赃款、赃物和部分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及国家安全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经鉴定,《重庆市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属国家秘密,其余为内部文件及资料。国家安全部亦证实,袁X系台湾军事情报局驻日本站组人员;陆仪系台湾军事情报局驻日本站组人员张XX的间谍化名。综上所述,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先后五次潜回国内,发展间谍人员三名,搜集了我国大量军事、政治、经济情报,并将部分情报交给了间谍组织,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且情节严重。张X归案后,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李X、鲍X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并为其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再审判决对全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X及辩护人均辩称张X有立功表现,再审判决已予认定并减轻处罚。上诉人李X、鲍X及辩护人均辩称李、鲍的行为不构成间谍罪,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李、鲍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再审判决已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石刑再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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