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姓兄妹和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同样以叶兄签字系伪造为主要理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叶姓兄妹的申请,再次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叶兄签字系由他人模仿签署。于是,二审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中,一审法院重新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叶兄的签字与其在样本上的签字完全一致。2006年5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新的民事判决,支持李姓夫妻在2003年9月15日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叶姓兄妹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2007年4月25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
该案经历漫长的4年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但是,叶姓兄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而且,商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叶妹非法把持期间,又新增了800余万元的经法院调解的债务,加上原有债务,商贸公司已累计负债近5000万元。此外,由于叶姓兄妹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义务,在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期间,商贸公司还发生了巨额亏损,且商贸公司的债权人纷纷起诉,案件均已进入执行阶段。即使将农贸市场拍卖,所得款项也仅能清偿部分债务。商贸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况。资产和股权均严重贬值。
面对如此状况,2007年7月23日,李姓夫妻以叶姓兄妹和商贸公司为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之所以出巨资收购商贸公司的股权,是基于对当时商贸公司资产价值、股权价值的判断和对经营商贸公司资产所得利益的预期。但是,由于叶姓兄妹的违约,在经过了长达4年之久的诉讼和在此期间叶姓兄妹非法行使经营权,导致了商贸公司严重亏损,股权已分文不值。李姓夫妻取得商贸公司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商贸公司的经营权已无法获得任何收益,更不可能通过经营去偿付债务和弥补亏损。叶姓兄妹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根本违约已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判令解除与叶姓兄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叶姓兄妹立即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并向李姓夫妻赔偿损失。
本案经一审判决后,叶姓兄妹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一、本案是否属于“一案两诉”;
二、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
叶姓兄妹的主要观点:
一、对于股权转让纠纷,李姓夫妻已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叶姓兄妹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提出要解除该合同,违反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与法理也有抵触,本案是一案两诉,因此依法应不予受理。法院应当驳回李姓夫妻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