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股权转让 >

股权转让纠纷经典案例

时间:2013-01-20 20:2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二、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按申诉处理。同时,原判决认定时隔四年,商贸公司所有财产已被拍卖等新的事由出现,也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再审情形的条件之一。

  三、双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不应解除。

  李姓夫妻的主要观点:

  一、本案不属于一案两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学界、法律界认定是否“一案两诉”的标准是:综合分析案件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基本事实等要素是否相同。根据上述标准,本案显然不属于一案两诉。同时,本案的事由也不属于前案再审的范畴。

  第一,从诉讼请求来看,前案和本案完全不同。

  前案中,李姓夫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其诉讼目的是取得商贸公司的股权。而本案中李姓夫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其诉讼目的是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取回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第二,从基本事实来看,前案判决生效后,本案出现了新的事实。

  首先,叶姓兄妹和商贸公司始终拒绝履行生效判决。

  其次,前案判决生效后,李姓夫妻发现商贸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其唯一的资产,也是李姓夫妻收购股权的利益所在—农贸市场,也即将被法院执行拍卖,从商贸公司消失。

  第三,李姓夫妻认为,本案与前案尽管同为股权转让纠纷,但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完全不同。因只有当出现了与前案所争议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有关的新的事实,才是前案提起再审的条件,而本案的新事由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无关系,不属于前案再审受理的范畴。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的诉讼请求和基本事实与前案完全不属于同一案件,因此,不属于一案两诉。

  二、股权转让合同可以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联系本案,叶姓兄妹的行为已构成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根本违约,李姓夫妻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一,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是附有履行期限的合同,而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是十分明确的,也是李姓夫妻能够接受的。李姓夫妻对实现合同目的,取得经济利益的预期建立在合同按期履行的基础上。合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由于叶姓兄妹和商贸公司迟延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达四年之久,而在此期间,商贸公司的股权价值已贬值为负数,商贸公司的资产也将不复存在。在此情况下,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李姓夫妻不但无法实现以1940万元的价格来获得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商贸公司对应价值股权的合同目的,还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叶姓兄妹却会在违约过程中坐收渔利—不但不用返还已经收取的9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还能获得李姓夫妻在公证处提存的104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而对于因其违约所造成的商贸公司的巨额债务却不用承担分毫。显然,李姓夫妻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目不可能实现。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