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内容上看,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与生效判决判令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抵触,守约方行使解除权是否受生效判决限制。
本案李姓夫妻经过四年之久的漫长等待,两级法院耗费了大量的诉讼成本,最终作出了继续履行合同的生效判决。而此时,李姓夫妻竟然放弃其苦苦寻求的胜诉结果,重新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由此产生了题述之问题。
笔者认为,生效判决判令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要求是针对违约方而不是针对守约方的。对守约方来说,生效判决的判令赋予其所诉请的权利,对违约方来说,生效判决则是要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基于此,权利方有权选择放弃权利而义务方则必须履行判决。
生效判决所判令的义务指向是应当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即其必须依照判决履行义务。如果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国家法律则赋予了该生效判决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对于权利方来说,是通过生效判决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申请以强制执行的方式最终实现其权利。可见,权利方在生效判决中并无义务,生效判决对其没有履行义务的约束力。但是,权利方行使权利则有法定的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权利人如果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则自动放弃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既然法律允许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后放弃自己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那么,法律当然允许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放弃自己通过诉讼而取得的权利。对此,生效判决的判令对权利人并无约束。
从民事诉讼的过程来看,民事诉讼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民事审判的结果虽然由审判机关作出,但也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所作出的,其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可见,民事诉讼活动是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民事判决的强制力、权威性均以权利人是否行使判决所判令的权利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权利,则民事判决不发生执行力的问题。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可由权利人自由行使、处分,包括其通过诉讼所获得或被确认的权利。据此,当事人根据新的事实,权衡利弊后选择放弃生效判决所给予的权利应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
可见,本案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与生效判决判令履行合同并不抵触,守约方放弃因生效判决所取得的权利而选择行使解除权不受前案生效判决的限制。本案生效判决书的认定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三、从要件上看,本案合同的解除是以前案生效判决为依据还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如前所述,本案从诉讼程序上已不受前案生效判决既判力所覆盖,从诉请上不受前案生效判决内容所约束,因此,本案必须排除前案生效判决的影响,独立地选择合同解除的标准。对于合同的解除要件,我国《合同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排除了前案生效判决的影响,只要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联系本案所认定的事实,一一加以对照便可得出正确的结论。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在认定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过程中,都是以《合同法》的规定为条件依据,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判决,其思路是正确的。